精诚医学情报中心通讯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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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05 14:22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仅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

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有规定的、未经体外处理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以及按药品申报的干细胞临床试验。依据本办法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后,如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可将已获得的临床研究结果作为技术性申报资料提交并用于药品评价。

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

责任主体

第四条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七条规定: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四)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

(五)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相应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干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

(六)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七)具有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另外,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成立了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国卫办科教函〔2016〕324号公告),对申报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复核,并公布了两批符合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12号和2017年第12号公告)。根据信息公开原则,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将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有关信息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114.255.123.14)公开,并负责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

“干细胞临床研究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按照本办法完成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干细胞治疗可能存在免疫排斥、治疗效果不确定、过量注射导致组织坏死和引发肿瘤/促进肿瘤生长等诸多风险。

(一)免疫排斥:非自体的干细胞移植会引起免疫排斥,宿主的免疫系统会把移植进入的异体细胞当作入侵的异物,产生免疫攻击,导致这些细胞和器官被杀死、功能丧失。这种排斥反应同时也会给宿主自身带来伤害,轻则是免疫炎症,比如肝脾肿大、发烧、皮疹和腹泻等,重则是多个器官损害的损害、严重感染、甚至死亡。

(二)治疗效果不确定:确实有研究发现,间充质干细胞经静脉给入后,可选择性来到病变部位,但无法确定干细胞是否达到病变部位,也无法确定到达病变部位的细胞数量是多少,从而也无法判断治疗效果到底如何。

(三)过量注射导致组织坏死:干细胞治疗往往需要大量注入细胞以确保疗效,而大量注射干细胞容易在静脉和肺部形成栓塞或造成注射部位的组织坏死,目前尚无有效方法确定不同适应症中的干细胞用量。

(四)引发肿瘤/促进肿瘤生长:干细胞在许多方面与肿瘤细胞相似,如持续增殖、对凋亡不敏感等,与肿瘤细胞类似的生长调控机制。从动物模型中发现,人的胚胎干细胞或诱导多功能干细胞不仅可以引起良性的畸胎瘤,而且可以引起恶性的畸胎癌;它们的细胞分化多能性被认为是其肿瘤形成的生物学基础之一。

因此,《管理办法》要求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监督研究人员严格按照已经审查、备案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在临床研究过程中,所有关于干细胞提供者和受试者的所有资料的原始记录须做到准确、清晰并有电子备份,保存至临床研究结束后30年。对干细胞制剂应当从其获得、体外操作、回输或植入受试者体内,到剩余制剂处置等环节进行追踪记录。干细胞制剂的追踪资料从最后处理之日起必须保存至少30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评价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参考资料

[1]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5〕48号):http://www.nmpa.gov.cn/WS04/CL2174/300673.html。

[2]《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科技教育司2015.08.21发布):http://www.nhc.gov.cn/qjjys/s3582/201508/e941634d667c4e25bae62566da537363.shtml。

[3]关于成立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6〕324号公告):http://www.nmpa.gov.cn/WS04/CL2196/324144.html。

[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00227.html。

[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的公告(2017年第12号):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00443.html


图文:《精诚医学情报中心通讯》编辑组

编辑:李金凤、范婷婷、王萍、许慧、景成、刘素平、高妮、赵倩南、李洁云、王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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